案例展示
案情介绍:
陈某丈夫唐某某生前留有一份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债务人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某支付居间报酬9万元整,因债务人孙某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而导致9万元债权无法实现。
案件代理思路:
陈某于2015年12月初委托本律师办理该执行案件。本律师经调查取证得知孙某某配偶王某某名下有财产,因无法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由此本律师先联系承办执行法官冻结了孙某某配偶王某某名下账户存款,再通过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作为债务人配偶王某某的执行依据。
案件代理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欠付唐某某的9万元居间报酬为孙某某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于2016年5月成功拿回执行款(含迟延履行金)近10万元。
代理词节选:
一、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本案与第01XXX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
第01XXX号案件中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但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第01XXX号案件审理的内容是本案第三人孙某某与原告配偶唐某某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以及第三人孙某某是否欠唐某某9万元居间费的事实,第01XXX号案件唐某某诉请是要求孙某某支付9万元欠款。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确认第01XXX号生效判决中孙某某所负债务是孙某某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共同债务,唐某某在第01XXX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涵盖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与第01XXX号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相同。
第01XXX号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是本案第三人孙某某经本案原告配偶唐某某介绍承接了合肥长宁家园的消防工程,居间费用为15万元,但孙某某仅向唐某某支付了6万元,余款9万元一直未支付,因此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而本案系因第01XXX号案件到执行阶段时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即本案被告王某某账户有资金,但因没有执行王某某的裁判文书,执行局不予直接追加划扣资金,因此特向法院起诉确认第01XXX号生效判决中孙某某所负债务是孙某某与其配偶王某某的共同债务。
(三)本案的诉讼目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本意。
“一事不再理”的立法本意一方面保障判决的“既判力”,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本案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推翻原生效判决,而是要实现原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合法债权。
综上,本案与第01XXX号案件当事人并非一致,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也不同,同时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本意。因此,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2014)庐民一初字第01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孙某某欠原告配偶唐XX 9万元债务系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被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自2009年4月17日登记结婚起,夫妻关系存续至今。原告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充分证实了该事实。
(二)经(2014)庐民一初字第01X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孙某某欠原告配偶唐某某 9万元债务系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三人所负案涉债务的目的是承接工程,第三人孙某某系因经营欠下案涉9万元债务。而第三人承接工程是第三人的收入来源。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唐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孙某某个人债务及唐某某明知其二人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抗辩证据。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两种抗辩情形,据此,孙某某所欠债务属于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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